反垄断:伊士曼(中国)被罚2千4百万,涂料成本被寡头控制

伊士曼(中国)利用其在中国大陆醇酯十二成膜助剂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限定交易行为构成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伊士曼(中国)因此被罚2千4百万,并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近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8月16日对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2019年4月16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据公告决定,2013—2015年间,伊士曼(中国)利用其在中国大陆醇酯十二成膜助剂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限定交易行为构成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虽然伊士曼(中国)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但考虑到当事人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未严格追究客户照付不议违约责任,未对签约方造成明显经济损失。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处以其2016年度销售额487,574,226.99元5%的罚款,合计24,378,711.35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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