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权威『解读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技术规范』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从标准修订的思路,《通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技术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总结和分析。本次《技术规范》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近日,《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以下简称《通则》)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发布实施。《通则》和《技术规范》是危险废物鉴别体系中的两项重要标准。《通则》规定了危险废物鉴别的程序和判别规则,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体系的基础;《技术规范》规定了危险废物鉴别过程样品采集、检测和判断等技术要求,是规范鉴别工作的基本准则。这两项标准于2007年制定并首次发布,对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和环境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进一步加强,《通则》和《技术规范》存在的鉴别对象不明确、采样方法不具体、判定规则不够合理以及鉴别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已难以适应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因此,亟需对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修订完善,以适应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和鉴别的新需求。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从标准修订的思路,《通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技术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总结和分析。

本次标准修订思路有三点:

一是完善危险废物鉴别程序,精准识别危险废物,有效控制环境风险;

二是优化采样、检测等技术要求,进而缩短鉴别周期,降低鉴别成本;

三是鼓励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节省危险废物焚烧、填埋处置资源,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式多元化。

本次《通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完善了鉴别程序,第4.3条修改为“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GB 5085.1、GB 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和GB 5085.6,以及HJ 298进行鉴别”。 《通则》修订完善优化了鉴别程序,使危险废物鉴别体系更具可操作性。

二是修改了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原《通则》规定的混合判定规则对防止稀释混合危险废物的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多年实践发现,这一规则也同时造成混合后废物的处置量和处置成本增大。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新修订的《通则》第5.1条在原《通则》中关于混合行为判断的基础上增加了后果判断,即“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

三是修改了针对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的判定规则,即“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本次《技术规范》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扩大适用范围。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程序和技术要求,提高了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贮存、利用、处置等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的合理性。二是优化技术要求。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不同情形的鉴别对象、份样数、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要求,提高鉴别工作的可行性。修改了鉴别过程关于样品份样数的规定,补充了平行生产线生产情况下的采样份样数的确定依据,通过提高采集样品的准确性及类比性,减少采样份数,缩短鉴别周期,降低鉴别成本。三是完善鉴别程序。样品检测过程中增加了利用过程或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的鉴别规定。在实际鉴别工作中,可根据固体废物的各项危险特性超标的可能性确定检测优先顺序,避免过度开展特性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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